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姚新美。被执行人高青飞鸿毛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新美与被执行人高青飞鸿毛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青飞鸿毛纺织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新美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姚新美申请执行标的5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商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姚新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审���员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