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65号原告张国强,男,1969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涛,男,197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涛银行存款2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涛银行存款2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张国强名下房屋一套(证号为鲁武房权证城区字第009**号),不准过户、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佃富
审 判 员 张汉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