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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65号

原告张国强与被告李涛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强,李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65号原告张国强,男,1969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涛,男,1976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涛银行存款2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涛银行存款2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张国强名下房屋一套(证号为鲁武房权证城区字第009**号),不准过户、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佃富

审 判 员  张汉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