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025号
原告:李伟斌。
委托代理人:葛卫军,台州市头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卫革,台州市头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斌为与被告胡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伟斌负担。
审 判 员 郏笑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肖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