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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4025号

李伟斌与胡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伟斌,胡纯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025号

原告:李伟斌。

委托代理人:葛卫军,台州市头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卫革,台州市头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纯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斌为与被告胡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伟斌负担。

审 判 员 郏笑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肖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