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2015)浦民初字第4197号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水岸民宅4号楼14号1-2室。被告周守义。
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守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严 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彦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