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81号刘晓芳与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15)第1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1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运成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陈文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