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2036号
申请执行人:闫相林。
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渭二道昌陶管厂。申请执行人闫相林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渭二道昌陶管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淄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川劳仲案字(2005)第255-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所有查封财产亦已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仲案字(2005)第255-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纯义
审判员 韩克波
审判员 孙启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