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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18号

严长青诉XX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长青,XX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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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皖0504执18号

申请人:严长青,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XX均,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严长青申请执行XX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XX均确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浩

审判员  胡存祥

审判员  李高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 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