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皖0504执18号
申请人:严长青,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XX均,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严长青申请执行XX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XX均确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一初字第01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浩
审判员 胡存祥
审判员 李高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 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