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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金执字883-1号

任香玲与河南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香玲,河南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金执字883-1号申请执行人任香玲。被执行人河南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奇凯。任香玲与河南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祭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任香玲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该款利息(从2015年3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利率以月利率18‰计算);

二、被告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自2015年3月6日起,被告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滞纳金连同应付利息合并后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6144元,由被告河南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河南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任香玲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丹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2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商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