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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247号

上诉人宋立新与被上诉人海马(郑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立新,海马(郑州)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立新,女,汉族,1965年9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马(郑州)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安晓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小雨,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宋立新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7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立新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立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宋立新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07元,减半收取803.5元,由宋立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传炜

审判员  王燕燕

审判员  曹逢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