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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行审17号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桂飞、郭景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桂飞,郭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302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波,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长军,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桂飞,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景,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桂飞、郭景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5)151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原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5)151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5)151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桂飞、郭景社会抚养费583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立民

代理

审判员  方 勇

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解文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