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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243号

周火林与严天琦、吴飞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火林,严天琦,吴飞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周火林。被执行人严天琦。被执行人吴飞凤。本院在执行周火林与严天琦、吴飞凤(2016)浙0726执2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2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明政

审 判 员  吴利川

代理

审判员  张一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