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叶辉。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叶辉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津0114执442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需进一步查找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4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祖志刚助理
审判员 牟泽良助理
审判员 曹小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丽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