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6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爱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东。
上诉人陆爱民因与被上诉人赵伟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爱民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爱民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爱民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为320元,由上诉人陆爱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平
审 判 员 孙毅
代理
审判员 陈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闻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