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02执44号本院在执行范清松申请执行刘传亮(身份证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传亮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三)、(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刘传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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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02执44号本院在执行范清松申请执行刘传亮(身份证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传亮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三)、(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刘传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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