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刑终9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佳斌,男,汉族,1986年6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硕士研究生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暂住地德州市。2013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1月1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佳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德城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佳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佳斌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佳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佳斌撤回上诉。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铎
审判员 冯世联
审判员 蔡学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