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164-1号
申请执行人:王中虎。
被执行人:王庆好。
被执行人:顾彪。
被执行人:安徽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圩乡陆大村新华组,组织机构代码证79507713-1。
法定代表人:陆在林,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中虎与被执行人王庆好、顾彪、安徽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庆好、顾彪、安徽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庆好、顾彪、安徽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