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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164-1号

王中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中虎,王庆好,顾彪,安徽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164-1号

申请执行人:王中虎。

被执行人:王庆好。

被执行人:顾彪。

被执行人:安徽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圩乡陆大村新华组,组织机构代码证79507713-1。

法定代表人:陆在林,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中虎与被执行人王庆好、顾彪、安徽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庆好、顾彪、安徽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庆好、顾彪、安徽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