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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行初5号

许永峰与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482行初5号原告许永峰。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姜金华,镇长。委托代理人徐建华。委托代理人施顺。

原告许永峰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案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永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许永峰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聂乃声

人民陪审员  张福明

人民陪审员  刘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颜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