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770号原告裴广峰,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被告申晓科,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王玉霞,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广峰与被告申晓科、王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广峰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裴广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裴广峰负担。
审判员 温 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