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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770号

裴广峰与申晓科、王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裴广峰,申晓科,王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770号原告裴广峰,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被告申晓科,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王玉霞,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广峰与被告申晓科、王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裴广峰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裴广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裴广峰负担。

审判员 温 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