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2民初122号

高井德与解华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高井德,解华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122号

原告:高井德,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华为,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赵时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井德诉被告解华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高井德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告解华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高井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井德撤回对被告解华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井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蒲春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帅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