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民终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4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某甲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8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3月12日举行婚礼,1984年9月生一子王某乙,1985年10月生次子王某丁,1987年9月生一女王某丙。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事实婚姻。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而产生隔阂。原告曾于2014年11月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由于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从双方婚姻的现状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对此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不准予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甲离婚。
上诉人张某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2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已长达3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加之子女均已成年,也没有什么共同财产,理应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某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甲之间结合已逾30年,并育有3名子女,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婚后因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但二人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存在。上诉人虽主张二人分居已有3年之久,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合本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甲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望双方珍惜多年夫妻感情,积极面对现实,采取正确的方式化解矛盾。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24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相旭东
审 判 员 李叶葳
代理
审判员 董亚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丹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