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民初字第5439号

张君彩、庄昌伟等与董淑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君彩,庄昌伟,庄昌龙,庄平平,董淑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5439号原告张君彩,居民。原告庄昌伟,居民。原告庄昌龙,居民。原告庄平平,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君彩,居民。被告董淑江,居民。委托代理人魏霞、徐亚萍,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君彩、庄昌伟、庄昌龙、庄平平与被告董淑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君彩、庄昌伟、庄昌龙、庄平平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彩、庄昌伟、庄昌龙、庄平平撤回对被告董淑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君彩、庄昌伟、庄昌龙、庄平平承担。

审判员  林飞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柏峥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