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催字第00079号申请人江苏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人江苏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40xxxxx12,票面金额为50万元,出票人为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某煤业集团运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江苏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西安二环世纪星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石丽屏
审判员 周庆华
审判员 胡立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温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