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字第5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号。负责人金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凤玉,该行职员被告马雪良。被告盛惠芬。
被告马胜,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马雪良、盛惠芬、马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撤回对被告马雪良、盛惠芬、马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9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35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颜志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