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6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小荣。委托代理人沈荣,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永年,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渔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渔社区。法定代表人沈永林,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志乔,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办事处瑶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办事处瑶盛村。法定代表人张志平,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志乔,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沈小荣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渔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屯渔社区居委会)、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办事处瑶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瑶盛村村委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共同发布公告,对其享有使用权的黄泥斗湖以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租赁发包,公告的基本内容为:1、黄泥斗湖、面积约5500亩,竞标底价为270万元/年。2、租赁期限,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19日。3、竞标保证金:凡参加竞标者须按规定的时间报名,报名时须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方可参加现场竞标。报名时需一次性交纳竞标保证金30万元。4、先期管理:竞标者中标后可进入黄泥斗湖区域熟悉相应的环境,但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后方可进行养殖生产。如竞标者毁标的,立即无条件自行退出。5、租赁费的支付方式:实行先交后租,竞标者中标后必须在一周内一次性交清当年度年租赁费、履约保证金(按年度中标价的20%交纳)、生态养殖保证金(按年度中标价的20%交纳),合同方可生效。6、本次竞标报名时间为:2014年12月21日上午9时至下午16时。(报名时领取水面养殖租赁合同样本和竞标规则等材料,以供竞标者斟酌)。7、报名地点:吴江区同里镇屯渔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室。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同时共同发布了《黄泥斗湖水面养殖竞标招租规则》,招租规则的基本内容为:1、发布公告及咨询:公告期为2014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21日;内容为到期水面、竞标底价、竞标保证金、参加竞标对象及条件、先期管理、报名地点及日期、竞标时间、咨询方式等事宜;公告期内接受咨询。2、报名:2014年12月21日接受竞标者正式报名,报名时间为2014年12月21日上午9时至下午16时。3、报名对象:具有养殖生产技术及一定的经济能力,能遵守本竞标招租规则和水面养殖租赁合同以及符合生态养殖要求,依法经营的个人均可参加本次竞标活动。凡参加竞标活动的报名者,必须交纳竞标保证金(标底公告已公布),方可取得竞标资格,在发包方有毁标记录的人员不得参加。4、每标限二人(凭保证金收据入场)进场参加竞标,报名者须本人参加。如本人不能参加,需提供本人书写的委托书,逾期作自愿放弃。5、竞标现场招标人不接受咨询。6、竞标:竞标底价以租赁标底为起点,以“壹万元”及“壹万元”的整数倍为竞价单位,不设上限。竞标请慎重考虑,招标方不鼓励竞标人××目抬价。7、中标:以最后一个叫价标的最高者为中标者,现场监督人员当场宣布以最高报价者为中标者,并签订中标确认书。8、交款签约:竞标者中标后必须在一周内一次性交清当年度年租赁费、履约保证金(按年度中标价的20%交纳)、生态养殖保证金,同时签订水面养殖租赁合同,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款签约手续的,视中标人毁标,该标另行招标;9、竞标保证金的处理:竞标人中标后,其保证金可转为租赁费;毁标或故意扰乱秩序者按本约定没收保证金;落标者则予以退回(保证金不计息)。10、上述规则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竞标报名者签名后即生效。2014年12月21日,由张云根代沈小荣向屯渔社区居委会交纳黄泥斗湖竞标保证金300000元,同日张云根在《黄泥斗湖水面养殖竞标招租规则》的复印件上以沈小荣名义代签“沈小荣”字样,在该招租规则上,张云根于2015年3月21日补签其本人名字,但招租规则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对于日期的不符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代理人表示可能是打印失误所致。在本案第三次庭审中沈小荣代理人提出申请,对于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的招租规则中“沈小荣”签名字迹是否为手写形成要求鉴定;对于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的招租规则中“沈小荣”签名字迹与比对材料中“沈小荣”签名字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1、沈小荣的签名字迹是手写形成;2、沈小荣的签名字迹与比对材料中沈小荣签名字体是同一人所写。对于鉴定结论双方均无异议,说明鉴定的“沈小荣”字样乃手写非复印所致,也说明“沈小荣”字样为张云根所写。2012年12月22日8时,沈小荣出具委托书1份,委托书表明由沈小荣本人授权屯渔村一组张云根参加2014年12月22日上午9时30分由屯渔社区组织的黄泥斗湖竞标活动。2014年12月22日包括沈小荣委托人张云根在内的19位投标人到场签字进行竞标,经公开竞标沈小荣以年租金301万元中标,沈小荣签署了中标确认书,表明其获得了黄泥斗湖水面四年的生态养殖租赁权,并应于中标后一周内按约定交清相应的租金与保证金。2014年12月29日,因沈小荣未按招租规则及中标确认书确定的时间内交付租金与保证金,并与屯渔社区居委会和瑶盛村村委会签订水面养殖租赁合同,屯渔社区居委会和瑶盛村村委会向沈小荣发出催款函,要求沈小荣交付租赁费等款项,然后签订水面养殖租赁合同。2015年1月5日,沈小荣出具承诺书,表示其参与的黄泥斗湖水面生态养殖的公开投标,沈小荣以年租金301万元获得四年生态养殖租赁权,按招标的约定应在2014年12月28日前交清租金及相应的养殖保证金,因受到干扰等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应的租金及保证金,按照招标规则已经作毁标处理,特向屯渔社区承诺继续承包黄泥斗水面的生态养殖。事实上沈小荣未按招投标的进程承租黄泥斗湖水面,而后经再次招投标,高某于2015年1月21日与屯渔社区居委会和瑶盛村村委会签订了黄泥斗湖水面养殖租赁合同,双方确定的年租赁费用为286万元。审理中沈小荣申请屯渔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施荣根、会计张云林以及沈小荣竞标委托代理人张云根出庭作证。施荣根与张云林表示,落款2014年12月22日的招租规则上“沈小荣”字样系由张云根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于2012年12月21日所写,张云根字样则由张云根本人于2015年3月21日补写。张云根表示,其与沈小荣系表弟兄亲戚关系,交纳保证金的前一天由沈小荣委托张云根报名参加黄泥斗湖的招租竞标,黄泥斗湖泊招标材料在报名时看到但未拿取材料,也未告知沈小荣。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沈小荣提供的招标公告、保证金30万元的收款凭证、中标通知书;2、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提供的黄泥斗湖招标材料样本(公告、招租规则、养殖租赁合同样本)、沈小荣委托张云根进行竞标的委托书、张云根签署的招租规则、黄泥斗湖竞争性开标签到记录、沈小荣的中标确认书、催款函、3、EMS邮寄凭证及签收记录、沈小荣的承诺书、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与高某的黄泥斗湖水面养殖租赁合同;3、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4、沈小荣申请的证人施荣根、张云林及沈小荣竞标委托代理人张云根的证词;5、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原审原告沈小荣的一审诉讼请求为: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返还竞标保证金30万元。原审法院认为: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以发布公告、招租规则和合同样本的形式对涉案的黄泥斗湖水面对外进行招租,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以公告形式的招租属于要约邀请,但该要约邀请提出了招投标的条件,即招租规则确定的条款:保证金的交纳及处理和合同的生效条件等,需要由投标人予以遵守,而不遵守招租规则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的招租行为失去存在的意义。投标人的投标行为系应招标人的要约邀请而发出的要约,即意味着响应招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而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是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此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此种法律后果实际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本案沈小荣中标后的毁标行为违背了合同缔约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沈小荣要求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返还保证金3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沈小荣在本案中因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用由沈小荣自行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驳回沈小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沈小荣负担。沈小荣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提供的养殖租赁合同第6条及第7条第14款排除了沈小荣的权利,条款显失公平,是缔约不成的原因之一。竞标招租规则对沈小荣没有约束力,沈小荣2014年12月21日委托张云根报名及缴纳保证金时,不知道招租规则及内容,也就不可能授权张云根签署招租规则,张云根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沈小荣事后也没有追认。2014年12月22日,沈小荣出具书面委托书授权张云根代为竞价,不代表沈小荣当然知悉招租规则的内容,特别是保证金没收条款,因此保证金没收条款不产生约束力。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沈小荣的竞标行为是一个竞价过程,不当然构成要约。后因双方磋商不成,合同未缔结,在无法归责于沈小荣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没有理由没收沈小荣的保证金。即使沈小荣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仅限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的直接损失,应依法予以调整。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返还保证金30万元。被上诉人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二审未作答辩。二审
经审理查明,沈小荣在一审庭审中申请对竞标招租规则上“沈小荣”三字是否是张云根代签进行司法鉴定。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沈小荣的签名字迹与比对材料中沈小荣签名字体是同一人所写。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二审另查明:张云根在一审庭审中出庭作证,称其与沈小荣是表兄弟,沈小荣委托他竞标报名到参加投标的全部过程。高云根在一审庭审中出庭作证,称其在报名参加黄泥斗湖水面招租时拿到了竞标招租规则、公告等材料,并在招租规则上签名,缴纳了30万元保证金,并知道中标后不办理交款签约手续将被没收保证金。钱某在一审庭审中出庭作证,称其参加了黄泥斗湖水面第二次竞标,交了保证金30万元,知道中标后一个星期要交款,不然会没收保证金,是通过村里发的材料知道的。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在一审中提供了十九份参加黄泥斗湖水面竞标的其他报名者签名的竞标招租规则复印件。二审中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陈述竞标招租规则是通过张贴公告的方式发布的,报名时人手一份。二审中,沈小荣提出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没有公告并公开发布竞标招租规则,是报名时领取并供竞标者斟酌,沈小荣只是委托张云根缴纳30万元保证金,没有委托张云根在任何文件上签名。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黄泥斗湖水面养殖竞标招租规则对沈小荣是否有约束力。
二、沈小荣中标后毁标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本院认为:2014年12月18日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发布黄泥斗湖水面招租公告,公告注明报名时领取水面养殖租赁合同样本和竞标规则等材料。沈小荣委托张云根代为报名并交纳了30万元保证金,张云根代沈小荣在竞标规则上签名,其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沈小荣承担,故竞标规则对沈小荣具有约束力。根据竞标规则第9条,竞标人中标后毁标没收保证金。2012年12月22日沈小荣委托张云根参加竞标并中标,但未按招租规则及中标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交付租金与保证金,对此已由沈小荣签名的承诺书确认其毁标事实,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据此没收沈小荣的保证金30万元并无不当。沈小荣上诉认为其委托张云根交保证金30万元,没有授权张云根在竞标规则上签名,故竞标规则对其无约束力。对此
本院认为,沈小荣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委托张云根报名的授权范围,张云根在一审中出庭作证沈小荣委托他参加黄泥斗湖水面招租的报名和竞标,报名时领取竞标规则并签名属于报名过程中的一部分,故张云根在竞标规则上代签“沈小荣”三字属于代理行为,对沈小荣具有法律约束力。沈小荣二审中称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没有发布竞标规则,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提供了其他参加竞标报名人员签字的竞标规则,并由证人高某、钱某出庭作证报名时领取竞标规则,知道竞标规则的内容。报名时领取竞标规则也属于发布的一种方式,故沈小荣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沈小荣上诉称其与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磋商不成没有缔结合同没有过错,但其签字的承诺书已经承认毁标事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沈小荣上诉还提出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应限于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的直接损失。对此
本院认为,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发布的招租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沈小荣参加竞标属于要约,而中标确认书属于承诺。根据中标确认书的内容,双方一致确认沈小荣以年租金301万元获得黄泥斗湖水面四年的生态养殖租赁权,因此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具备,虽然沈小荣与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尚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合同关系已经成立。此后沈小荣未按中标确认书约定在一周内交清租金及保证金,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沈小荣上诉认为其承担责任范围限于屯渔社区居委会、瑶盛村村委会的直接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沈小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沈小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稚群
审 判 员 叶 刚
代理
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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