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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344号

张晓燕与安徽省虹日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晓燕,安徽省虹日家纺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344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燕,女。

被执行人:安徽省虹日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斌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晓燕与安徽省虹日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虹日家纺有限公司已停产,该公司资产正在拍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郑斌斌长期在浙江居住,银行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3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跃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