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344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燕,女。
被执行人:安徽省虹日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斌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晓燕与安徽省虹日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虹日家纺有限公司已停产,该公司资产正在拍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郑斌斌长期在浙江居住,银行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3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跃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