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筑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赵兴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鑫瑶,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莞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辽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立新,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筑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辽房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5)北新民初字第4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曹杰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乔雪梅、
代理
审判员林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辽宁筑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筑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筑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540元,减半收取4,770元,由上诉人辽宁筑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 杰
审 判 员 乔雪梅
代理
审判员 林 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阎玉洁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