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田县祥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亮甲店镇亮甲店村。
法定代表人:赵爱均,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正定县卓越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正定县西柏棠村。经营者:吴玉刚。
委托代理人:徐彦杰,该厂员工。
委托代理人:尚永攀,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叶春友。
上诉人玉田县祥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二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此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玉田县祥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玉田县祥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玉田县祥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91元减半由上诉人玉田县祥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95.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来斌
审判员 于 英
审判员 陈丽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浩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