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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263号

正定县卓越装饰材料厂与玉田县祥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叶春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玉田县祥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正定县卓越装饰材料厂,叶春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田县祥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亮甲店镇亮甲店村。

法定代表人:赵爱均,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正定县卓越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正定县西柏棠村。经营者:吴玉刚。

委托代理人:徐彦杰,该厂员工。

委托代理人:尚永攀,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叶春友。

上诉人玉田县祥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二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此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玉田县祥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玉田县祥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玉田县祥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91元减半由上诉人玉田县祥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95.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来斌

审判员  于 英

审判员  陈丽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浩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