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104号申请执行人冶治元,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回族,宁夏泾源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成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于志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06565.5元(含执行费1476元),未执行标的10656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民
代理
审判员 秦慧超
代理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