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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执字第1087号

张泽选与刘明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泽选,刘明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执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张泽选,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泽选,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明龙,地址滑县半坡店乡刘堤村。张泽选与刘明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滑王民初字第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明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泽选、张泽选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明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明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泽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明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泽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