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执字第1304号申请执行人颜晓芳。被执行人湖南明珠选矿药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攸县攸州工业园。申请执行人颜晓芳与被执行人湖南明珠选矿药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4年3月3日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结,后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现该案(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株中法民四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2016年2月21日,因被执行人湖南明珠选矿药剂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履行完以上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余波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颜晓芳与被执行人湖南明珠选矿药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