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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刑初17号

吴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91刑初17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树路*号*栋*单元**楼****号。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8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到成都市高新区新雅中街52号6栋1单元3号被害人张某某的住房外,看到张某某卧室的一部金色IPHONE6手机放在卧室床头柜处充电,遂萌生盗窃想法,吴某某将一个渔网绑在一根木棍上,用渔网将张某某的手机拖至窗台处后将手机盗走。2015年9月13日,吴某某再次到张某某住处卧室外推窗户时被张某某发现,并报警。2015年10月21日下午,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吴某某将手机销赃,赃款已被耗用。案发后,吴某某对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335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袁小华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吴某某对盗窃现场及作案工具的指认照片,盗窃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吴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同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吴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3、吴某某向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吴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何 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雨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