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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493号

张檀诉韩晶、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檀,韩晶,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493号原告张檀被告韩晶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188号。本院在审理张檀诉韩晶、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20元,共计诉讼费1045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