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493号原告张檀被告韩晶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188号。本院在审理张檀诉韩晶、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20元,共计诉讼费1045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