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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执恢字第10号

孙书宇与赵铁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书宇,赵铁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恢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孙书宇,男,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集智街****号3门。被执行人赵铁华,男,身份证号XXX,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卫健头道街*号*单元*楼3门。本院在执行(2016)黑0108执恢字第10号孙书宇与赵铁华民间借贷一案,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30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执行到全部执行款,执行费97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国庆

审 判 员  孙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卢 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舒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