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保52号申请人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855号5楼。法定代表人陈明哲,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街道办事处七里桥社区紫缘路。法定代表人陈维亚被申请人新国线集团(常德)柳叶湖车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度假区柳叶湖街道办事处七里桥社区紫缘路。法定代表人陈维亚被申请人新国线集团(常德)环宇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鸿升社区武陵大道777号。法定代表人陈维亚被申请人常德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丹阳路。法定代表人杨跃成被申请人陈维亚,男被申请人刘云霞,女被申请人陈友亚,男担保人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穿紫河社区第四组朗州路855号5楼。法定代表人胡育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新国线集团(常德)柳叶湖车站有限公司、新国线集团(常德)环宇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常德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陈维亚、刘云霞、陈友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新国线集团(常德)柳叶湖车站有限公司、新国线集团(常德)环宇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常德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陈维亚、刘云霞、陈友亚价值8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穿紫河社区居委会的房产(证号:常房权证字第0300484)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德市现代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国线集团常德运输有限公司、新国线集团(常德)柳叶湖车站有限公司、新国线集团(常德)环宇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常德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陈维亚、刘云霞、陈友亚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常德市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穿紫河社区居委会的房产(证号:常房权证字第030048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银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伍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