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童泽峰,男,1983年5月31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来愈其,男,汉族,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童泽峰与来愈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6)皖1102执5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来愈其的银行存款1961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来愈其银行存款1961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