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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50-1号

童泽峰与来愈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童泽峰,来愈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童泽峰,男,1983年5月31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来愈其,男,汉族,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童泽峰与来愈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2016)皖1102执5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来愈其的银行存款1961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来愈其银行存款1961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