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大执字第2172号

王东平与徐力买买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东平,徐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平,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徐力,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王东平申请执行徐力买买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部门,被执行人徐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王东平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30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316401元,执行费464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岳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