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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551号

位进国与李红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位进国,李红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位进国,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红跃,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3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红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红跃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红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红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六万九千一百零五元八角七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跃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