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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辖终38号

上海呈飞航道疏竣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呈飞航道疏竣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终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长征西路14号。法定代表人夏国春,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呈飞航道疏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沙路2201号101室。法定代表人陈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呈飞航道疏竣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

审 判 长  罗 勇

审 判 员  季建波

代理

审判员  刘彩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盛姝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