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51号申请执行人杨红军,男。申请执行人邓清凤,女。申请执行人杨志帅,男。法定代理人杨红军。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许春艳。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五星村油麻冲组。负责人杨小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杨红军、邓清凤、杨志帅与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五星村油麻冲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五星村油麻冲组的存款(收益)41312元[其中判决书确定的金额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申请执行费5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晓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