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终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桥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跃军。
上诉人顾桥林因与被上诉人朱跃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朱跃军与顾桥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顾桥林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泰兴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合同为装饰装修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顾桥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顾桥林对本案提出的异管辖权议。顾桥林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案由应为欠款纠纷,而不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朱跃军提供的证据显而易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欠款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根据朱跃军诉请的内容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朱跃军请求顾桥林给付装修工程款及利息,所提供的证据亦载明系“酒店装饰(木工)工程款”,故本案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因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顾桥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昌东
代理
审判员 高 雁
代理
审判员 郭相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新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