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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执字第549号

宋崇磊与崔根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崇磊,崔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549号

申请执行人:宋崇磊。

被执行人:崔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垦胜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崔根偿还申请执行人宋崇磊270000.00元。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宋崇磊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崔根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胜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扈亭河

审判员  褚 涛

审判员  崔永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守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