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931-1号申请执行人覃丽平,女,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法定代理人黄立国,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傅前景,男,瑶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身份证号码:×××1233。关于覃丽平与傅前景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1)赔偿443176.06元给申请执行人;(2)承担诉讼费5057元和本案执行费6623元,但至今未履行。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9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邝海蔚
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
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永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