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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执17号

梁荣梅与张玮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荣梅,张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17号申请执行人梁荣梅。被申请人张玮。申请执行人梁荣梅与被执行人张玮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荣梅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补偿款269885元,案件受理费2667元,保全费1870元,执行费40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玮的收入2784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