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17号申请执行人梁荣梅。被申请人张玮。申请执行人梁荣梅与被执行人张玮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荣梅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补偿款269885元,案件受理费2667元,保全费1870元,执行费40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玮的收入2784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