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2民初字第1055号

郝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郝某,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字第1055号

原告:郝某,农民。

被告: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夫妻关系和好,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对被告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审判员  王从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子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