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2执恢23号

王双牢与陈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双牢,陈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王双牢,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打工,住惠农区。被执行人陈军,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王双牢申请执行陈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双牢与被执行人陈军经协商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王双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45732元,已执行4000元,剩余41732元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岳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玉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