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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248号

马任远与杨柳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任远,杨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马任远。被执行人杨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2)里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马任远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6.45万元,未执行标的为136.4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国龙

代理

审判员  杨志伟

代理

审判员  高秀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