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马任远。被执行人杨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2)里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马任远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6.45万元,未执行标的为136.4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国龙
代理
审判员 杨志伟
代理
审判员 高秀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