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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庞创业与被执行人李宁、陈卓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创业,李宁,陈卓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庞创业,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李宁,男,19878年10月30日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陈卓轶,女,1978年101月28日生,汉族,市民。庞创业与李宁、陈卓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39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宁、陈卓轶偿还庞创业借款人民币2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2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卓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卓轶银行存款26920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陈卓轶银行存款269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兴军

审判员  李东方

审判员  王福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