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庞创业,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李宁,男,19878年10月30日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陈卓轶,女,1978年101月28日生,汉族,市民。庞创业与李宁、陈卓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39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宁、陈卓轶偿还庞创业借款人民币2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2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卓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卓轶银行存款26920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陈卓轶银行存款269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兴军
审判员 李东方
审判员 王福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