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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589号

简晓祥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简晓祥,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589号原告简晓祥。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2室。法定代表人jean-luclhuillie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青,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2号。负责人劳伦特,店长。委托代理人杨建新,该商场客服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青,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晓祥与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晓祥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晓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简晓祥负担。

审判员  刘艳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