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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执民字第814-1号

浙江工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宋建功、陈景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工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宋建功,陈景莲,胡秋英,曹国强,浙江东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下执民字第814-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工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霖。被执行人宋建功。被执行人陈景莲。被执行人胡秋英。被执行人曹国强。被执行人浙江东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04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建功、陈景莲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58号1403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韦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