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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字第70-1号

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乐子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子涵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缪增伟,董事长。被执行人乐子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乐子涵支付物业管理费26124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2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他案中正对被执行人乐子涵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绿水康庭38幢房屋进行拍卖,需等待拍卖后参与分配,由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字第7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清   法

审 判 员 顾健龙

审判员江涛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乐   羽   雷 微信公众号“”